中天律所代理的夏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喜获不起诉决定
TIME:2023-03-31 来源:原创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近日,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天法律师办理的夏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成功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悬浮在当事人心中将近两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案情简介01

2021427日晚20时许,56岁的老杨在亲戚家喝了些许白酒后独自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不料途中却掉进了夏某负责的某工程施工坑道内受伤,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调查,夏某负责的该施工作业点未向交警部门报请审批,同时施工现场也没有做到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夏某及相关人员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并于2021522日被执行拘留。

办案经过02

2021524日,因担心夏某处境,夏某的妻子找到耿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希望夏某早日回归家庭。接受委托后,耿律师团队于次日就奔赴昆明某看守所会见夏某,了解基本案情;并在会见完后,积极促和被害人家属签署了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2021527日,夏某就被取保候审。与此同时,耿律师团队还通过审查细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归纳出了本案的五个要点问题:

第一,此次事故发生于市政道路污水管网应急抢险过程中,施工抢险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这也是导致相关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细化并布置周全的原因之一。

第二,被害人醉酒驾驶车辆闯入施工现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

第三,针对此次事故,嫌疑人工作单位已积极充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赔偿费用,被害人家属也谅解了嫌疑人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能对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本案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本案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悔罪表现良好,同时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小。

第五,本案不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发展新时期“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

将上述五个要点提交公安机关后,耿律师团队又多次与办案民警进行交流,力争撤销本案,不予追究夏某的刑事责任。但负责本案的警官仍认为本案施工作业没有严格履行报请审批程序,且存在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合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故认定夏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耿律师认为:即使本案的施工作业在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方面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但不得不考虑污水抢险应急的紧迫性以及夜间施工的安全性等现实性因素;同时,更为关键的是,被害人老杨还存在醉驾事实,结合嫌疑人夏某系初犯、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清楚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意认罪认罚等各项法定及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夏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极小,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查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本案应对夏某作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03

2023116日,在多次与检方沟通后,检方最终采纳了耿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符合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条件,不需要对夏某判处刑罚,因此在夏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遂对夏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评议04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司法实务中,该罪不起诉比例以及缓刑适用率都相对可观,一方面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一般较轻、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除“情节特别恶劣的”,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本身都相对较轻;另一方面,该罪基本上为涉企犯罪,当前中央及两高针对民营企业涉刑案件也出台了一系列从宽的司法政策和意见,如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就强调“涉企案件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强制性措施”“涉企案件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因此,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若行为人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有极大可能争取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亦或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包括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另外,笔者还检索了同行的优秀刊文以及相关案例,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在常规的辩护思路上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时,也可以结合最新司法政策,通过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方式,争取合规不起诉。

说在最后05

 

 

 


上一篇: 实务分享//一审败诉,二审中天律师代理获全部改判(附民间借贷案上诉状)
下一篇: 黄云龙律师为开设赌场的谢某某减轻处罚
返回
Copyright©2017-2027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滇ICP备19010134号-1
技术支持:奥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