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为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5653克)的张XX争取到无期徒刑
TIME:2022-11-01 来源:原创

案情简介:2022715日,普洱市人民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22念2月B”(在逃微信与艾XX、殷XX联系,让二人到昆明拿钱(接运毒品),并让殷XX先到普洱与艾XX汇合后前往昆明。同年2月26日,殷XX从景洪从做高铁到达普洱后,艾XX邀约召XX(另案处理)、欧阳X(另案处理)到普洱火车站接殷XX到欧阳X家住局。次日,殷XX、艾XX、召XX、欧阳X驾驶车辆从普洱前往昆明市嵩明县小衡山附近对接货地点进行选点并拍照给“老B”确认。同年2月28日,艾XX、召XX、欧阳X车车返回普洱,殷XX留在昆明等“老B”电话安排。3月1日9时许,XX到昆明市嵩明县小横山附近找到装有毒品可疑物的黑色袋子后,殷XX在艾XX的指挥下,将毒品可疑物放置在之前选好的地点藏匿后离开现场。普洱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民警于当日17时许,在昆明市嵩明县假日港湾酒店抓获殷XX,民警在殷XX的配合下,于同年3月1日23时许,艾XX电话联系殷XX让其在毒品被接走后前往广告牌处,将此次交易毒品获得的毒资取走。民警在殷XX的带领下,前往嵩明广告牌处拿取毒资时并未发现广告牌处有毒资。当日23时,民警将被告人张XX抓获,当场从该车副驾驶座位脚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635克。之后抓获被告人艾XX。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辩护意见:XX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从公安机关第一次对XX询问时就主动配合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在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名义拷贝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XX,组织律师团队的骨干对全案在罪名的认定、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研讨。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多次会见XX,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决定依法为某某做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

1. XX系初犯、偶犯。之前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2.对被告人张XX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本案系犯罪未遂自始不能完成;3.本案的毒品含量较低,数量较少,依法应对张XX减轻处罚;4.与同类案件相比,被告人张XX运输毒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5.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6.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涉案毒品及时被查获,对社会尚未造成影响,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29月17日判决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详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人民法院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本案属于典型的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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